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它主要的核心是什么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它主要的核心是什么

更新时间:2019-07-15 浏览量4634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是1999年出版的经济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按国际惯例、由国家最高立法机构组织而非由政府某个部门组织起草的经济法。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下面一起来看看证券法的基本原则、证券法的核心、证券种类是什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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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我国证券法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为立法宗旨,这充分体现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是指发行人发行证券时必须依法将与证券有关的一切真实情况向社会公布,以供投资者投资决策时参考。只有以公开为基础,才能实现公平和公正。公平原则是指在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中,发行人、投资人、证券商和证券专业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其合法权益受到同等保护。只有实行公平原则,才能够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确立平等竞争的市场机制。公正原则是指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对一切从事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市场主体给予公正的待遇。

3、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证券法第4条规定,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4、合法原则。证券法第5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这体现了在证券市场上的一切发行和交易活动都必须具有合法性。

5、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证券法第6条明确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这一原则的目的在于禁止证券业与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之间业务混合,禁止银行、信托、保险等机构从事高风险的证券业务,以利于实现金融业管理的规范化,降低银行、信托和保险资金的风险。

6、国家集中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证券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国家审计机关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证券法的核心

关于证券法的原则问题,一般的观点把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和效率等列为证券法的基本原则。(参见杨志华《证券法律制度研究》,政法大学出版社95;徐家树、郑韶《关于证券立法若干问题的思考》,《社会科学》93年第5)其实这其中有些原则是民商法的基本原则,例如诚实信用原则。从本质上看,证券法是在民商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当然要遵循民商法的基本原则,这是毋庸置疑的。但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分支,基于其特定调整对象──证券交易关系的复杂性和特殊性,证券法具有体现自身特点的核心原则。这些核心原则贯穿于整个证券法律制度,对全部证券制度和具体规范起统摄、指导作用,是应该也必须加以突出强调的。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为什么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是证券活动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贯彻这一原则对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公开性,其核心是要求证券市场的运作和有关信息实行公开化。所有的证券发行和交易的现则和操作程序、条件应当公开;发行人的重要信息应当持续披露,使全体投资者能够平等地获得同等程度的信息;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对证券内场实行监督的程序及结果应当予以公开,使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共同遵守相同的规范和依相同

的标准予以判断。上述各方面的规范和信息的公开和透明,可以使证券市场增加透明度,形成公开竞争的基础。

公平性,其核心是参与证券市场竞争的所有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在法律上和规则上应当一视同仁,各自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公平的保护。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应当在公平的竞争条件和竞争环境中,依其自己判断和决策进行活动,而不因身份不同、经济性质不同而受到歧视。

公正性,其核心是政府的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应当公正,对一切被监管对象给予公正待遇,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正性是对证券市场公开性、公平性的有力保障,也是公开、公平的体现。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必然出现优胜劣汰,在基本的公正的条件下的优胜劣汰是一种积极的机制,有利于提高效率,推动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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