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9-07-15 浏览量2024
1、按承保方式分
原保险: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
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将其所承保的风险和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一种保险。
共同保险:也称“共保”,是由几个保险人联合直接承保同一保险标的、同一风险、同一保险利益的保险。
重复保险: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2、按保险经营性质
商业性保险:绝大多数保险都具有商业动机,由保险公司按商业惯例经营。
政策性保险:政策性保险则按政府有关法令或政策规定开办,有社会保险、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等,多为贯彻政府的某一项经济或社会政策服务。
3、按照保险标分
财产保险: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
财产损失保险有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运输工具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特殊风险保险和农业保险等。责任保险包括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等。信用保险主要有一般商业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证保险、产品保证保险和忠诚保证保险等。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人寿保险主要业务种类有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寿险、年金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分红寿险和万能寿险等。健康保险主要业务种类有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和收入补偿保险等。意外伤害保险主要业务种类有普通意外伤害保险、特定意外伤害保险等。
4、按保险实施方式
自愿保险:当事人在平等互利和自愿的基础上确立合同关系。
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政府以法令或政策形式强制规定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的法律关系,在规定范围内不管当事人双方自愿与否,必须按规定办理保险。
购买保险应该根据自身的年龄、职业、家庭结构、经济收入等实际情况,力所能及地购买人身保险,既能够负担得起保费支出,也能够适当转移相关风险。
1、家庭结构
单身一族(18岁-30岁):首选综合意外医疗保险,补充城镇医疗报销不足的空缺。其次根据自身情况适当选择补充重大疾病保险。一般在保险规划的支出不超出收入20%为宜。
有家一族(24岁-35岁):应当从基础开始规划,首先家庭的每一个成员都要有基础医疗保障、重大疾病保障;其次适当的为孩子准备教育年金与婚嫁金(0-5岁是准备的最佳年龄);最后考虑的就是养老年金的规划(40岁之前准备是最佳的年龄)。
2、经济收入
年收入100万以下的工薪家庭:主要考虑的是人身保障,转移意外、健康、养老、理财方面的风险。
年收入100万及以上非工薪的家庭:主要考虑的是资产安全(资产的转移,资产的剥离,资产的传承)。
3、年龄情况
儿童:适合意外,疾病,教育,婚嫁,创业,保障高,承保广,越早买越好。
青年:适合意外,疾病,青年是创业时期购买这两种保险解除后顾之忧,便于创业。
中年:适合意外,疾病,养老,多数人处于亚健康意外,疾病随时与您相遇入保是对家人最好的表达方式。
老年:适合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理财,传承险。
保险赔偿原则有时也称损失补偿原则,指在保险标的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时,保险人应按照合同规定,以货币形式赔偿被保险人所受的损失,或者以实物赔偿、或修复原标的。
一般原则
首先要求保险人对财产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损失的赔偿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守约。
1、有损失才有补偿,补偿以损失为前提且该损失必须是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2、损失补偿有最高额限制,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不超过保险利益、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近因原则
1、单一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如该原因属保险事故,则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否则保险人可以拒绝赔偿。
2、多种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可区分以下四种情形:
如果多种原因均为承保危险,则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反之,如果多种原因均非承保危险,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如果其中持续起决定作用或处于支配地位的原因属承保危险,则保险人负赔偿责任,否则保险人不陪。
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即前因与后因并不连续,后因与前因不相关联,后因不是前因的必然、直接结果,而是新的相对独立的原因。
多种原因同时发生或相对独立,无法确认近因,对此,如果可以依其原因对损失加以划分,则保险人对承保危险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损失无法划分,多数学者认为保险人可不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