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9-07-12 浏览量1835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及国家财政补贴等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并通过专业训练、职业介绍等手段为其再就业创造条件的制度。
(1)需要携带的办理凭证有:
《户口簿》、《身份证》、《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毕业证》、两张一寸照片(有《失业证》、《劳动手册》的请携带)
(2)办理程序
①自失业之日起30日内本人持相关手续到户籍所在地镇(街)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科(所)办理《失业证》或恢复失业身份手续。
②持相关证件到甘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服务区”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手续。
1、领取条件
(1)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①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③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④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2)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①终止劳动合同的;
②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③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④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⑤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⑥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⑦因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⑧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2、领取标准
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至90%。具体标准为:
(1)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5%发放;
(3)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4)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5%发放;
(5)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按最低工资标准的90%发放;
(6)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一律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
3、领取流程
(1)社保局规定办理失业报备。这需要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日前15日内出面派员到各失业保险交纳地的社保局办理,办理报备不直接对失业本人。如果办理总人数超过8名,公司人事部还得提前通知社保局预约报备。公司随后在办理员工离职手续时应向离职人员转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回复的审核意见。
(2)社保局规定缴纳失业保险金超过一年以上才能办理领取失业金。要求个人具备:
①不是个人原因失业的。
②已办理失业登记的。
③有再就业要求的。
④愿意接受再就业培训的
(3)办理报备中用人单位需要向社保局递交四种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①单位出具的解聘通知书和相关档案材料。
②社保局统一格式4联式,失业证明。
③社保局统一格式一式两份,失业登表。
④社保局统一格式一份,公司致社保局例行公文。
(4)失业登记之后。社保局审查失业登记合格后,通知失业人员前去培训并可领取失业金(每月约400元以上),同时办理下岗证。失业保障金是交满一年为基点可以申领3个月,每多交一年在此基础上增领2个月,即交2年领取5个月,3年领取7个月,类推但最高只有24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就医的,可报销医药费60%到80%
(5)个人后续的准备。失业人员自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后,持社保局发给的审核文件和《职业指导培训卡》、《户口簿》、《身份证》和3张一寸免冠照片,到户口所在地街道(镇)有关部门进行失业登记、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从下一个月起,失业人员凭证到指定地点领取失业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