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2-22 admin
面对商家的铮铮承诺,不少消费者怦然心动,掏钱购买;但是一旦发现其他商家有更优惠的价格,消费者难免有“上当”的感觉。据了解,“比较低价”作为商家对商品价格的承诺,应该如实兑现,但实际消费过程中,少数商家却设置了一定的障碍,让消费者哭笑不得。
阮先生在奉化城区一家超市看到店堂广告,称自己的手机是比较低价,并承诺:7天内在同城大卖场或专卖店若有更低价格的手机,本店可以退还差价。于是阮先生放心地花了2600元在该超市手机柜台购买了一台诺基亚手机。可是5天后,阮先生再去逛这家超市时赫然发现,自己当初购买的这款手机价格已降到2538元,于是要求超市遵守诺言,退回62元的差价。
但超市的解释却让阮先生很意外:超市确实作出过退差价的承诺,但这仅针对奉化城区其他大卖场或专卖店的,并不包括本店,因此拒绝退差价。而阮先生认为既然是同城大卖场,应该包括该商家自身,于是他将此事投诉至工商12315中心,希望得到退款。
奉化工商分局12315中心认为,阮先生和超市的解释各执一词,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同城卖场”是否包括本店。根据《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17条规定,奉化工商部门认为,“同城卖场”应该包括本店。
退差价需提供对方发票?
如果说阮先生的遭遇还算有了明确的解释,那么鄞州区的陈先生遇到的关于“退差价”的尴尬却让他哭笑不得。陈先生在市区一家卖场促销期间购买了一台彩电,卖场承诺该彩电为全城比较低价,如果在7天内发现更便宜的,可以退还差价。于是,陈先生欣然购下彩电。不料3天后,他在鄞州中心区的一家卖场发现同款彩电价格要比他购买的便宜将近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