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2-22 admin
原告李女士诉称,自己于2005年6月在北京市丰台区的一家小百货店购买了一罐被告公司生产的可乐,打开拉环后发现背面有一“发”字,后又在该罐可乐液体中发现了一枚印有“豪华夏利车”字样和图案的兑奖卡片。后李女士找到夏利车的经销商兑奖未成,在咨询了消费者协会后得到了北京可口可乐公饮料有限公司的相关信息,联系被告公司要求兑奖却遭到了拒绝。故起诉要求被告公司兑现其承诺的奖品—价值5万元的夏利车,并承担与该承诺相应的违约责任和经济损失2000元。
庭审质证过程中,李女士出示了拉环和兑奖卡片,并称罐体在自己喝完饮料后就丢弃了,认为凭借拉环和兑奖卡片对方公司应该予以兑奖。
被告可口可乐公司则认为,自己公司从来都没有举办过原告所诉的夏利车的促销活动。
可口可乐公司作为一家全球性的大公司,遵守法律的规定,在任何促销活动中都不可能采取违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经营者不得从事比较高奖金额超过五千元的有奖销售形式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