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5-28 admin
经常有这么的声音,从市场一线传来:窜货啦!某某市场的货又冲过来啦!这种声音对企业是太熟悉啦!
经销商(办事处)之间的窜货是企业比较为头疼的棘手环节,也是市场上不可避免的累见不鲜的事件。从严处理,依法办事,又怕伤了和气,视而不见?那是不可行的。
这是任何企业都经常面临的问题。怎么办?
首先,企业应该树立窜货管理的正确的法制观念,更好地维护企业正常市场营销秩序,保障公司总体规划的正常运行,推进企业营销工作有序、健康发展。
其次,坚持区域保护原则。
坚持谁开发谁收益的总体思想意识,在保证企业整体利益的前提下,有效地预防经销商(办事处)间产品的区域冲突,保护经销商(办事处)的区域市场利益,激发办事处开发、维护、管理市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三,抓好窜货预防工作。根据企业产品结构和市场具体情况,对发往相关市场、区域的产品,登记详细台帐,实施“编码”编码管理,必要时并明显标记销售地区,预防、杜绝窜货行为。
第四,明确窜货范畴及认定标准。不限定价位,凡由企业发往某个办事处(市场)的某一个产品的某个编号,出现在其它办事处(市场)上销售,均属窜货行为。
第五,明确经销商(办事处)的义务与责任
1.不参与窜货活动,不谎报窜货;
2.不实施报复等错误行为;
3.自觉抵制、举报任何窜货行为;
4.主动、积极收集和提供任何窜货行为的有关原始凭据、材料,配合公司开展反窜货工作;
第六,认真对待窜货事件,要给经销商没有后顾之忧。对窜货行为的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制定确实可行的《窜货管理办法》,约束销售行为。
第七,完善窜货处罚程序,保证窜货处理工作的正常、及时、有效开展。
1.由被窜货方将所窜之货全部购买,并让经营单位(个人)出具凭证,核定确认批号、规格、单价、数量、金额及进货渠道,形成书面材料,报企业信用(监察)部;
2.由企业信用(监察)部派员调查核实,提出书面处罚意见。报营销副总经理签署处罚文书,由企业信用(监察)部会同相关部门执行。并将窜货事件通报公司所属各办事处。
第八,诚实守信,杜绝谎报窜货行为。
对谎报窜货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理。凡经企业信用(监察)部调查、核实认定为谎报窜货行为者,坚持从重处罚的原则。对谎报窜货行为者,给予所谎报窜货之数量、金额从重处罚,所罚款项列入公司窜货管理工作经费,并通报各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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