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9-07-10 浏览量8943
1、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机构名称、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3名以上熟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应业务知识,并持有职业指导员(师)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3、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并配有专职的财会工作人员。
4、固定服务场所不低于60平方米,且具有合法的使用证明或经公证的租赁证明。
5、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
6、需工商部门预先核名的,要有工商部门出具的预先核准通知书。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成立职业介绍机构的申请。
2、拟成立职业介绍机构的组织章程和相应的管理制度。
3、《职业介绍机构审批表》。
4、《职业介绍机构工作人员资格审查表》。
5、办公场所的房产证或经房产交易部门办理的租期为1年以上的房屋租赁手续,缴纳1年以上房屋租金的证明。
6、工作人员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居所的房产证。
1、《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年检。每年2月份职业中介机构必须按劳动保障部门要求,对《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进行年度审验。对审核合格的,劳动保障部门给予盖章确认;不符合年审要求的,将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年审要求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逾期不年检的视同年检不合格。
2、一证一点经营制度。任何职业中介机构不得出租或转借《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确需增加分支机构或连锁经营机构的,应按规定进行审批。变更营业地点或终止职业介绍活动的,应到原登记发证部门办理变更或终止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