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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支付被控诉侵权 这是怎么回事

2020-01-02 zhangjianrui

导读:移动支付的时代,使得我们每天出行不带现金,也能畅快安全的进行消费,这一切得益于我们常用的微信支付和支付宝。而近期微信支付被诉侵犯扫码专利权,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移动支付的时代,使得我们每天出行不带现金,也能畅快安全的进行消费,而这一切得益于我们所熟悉的微信支付和支付宝。而近期“微信支付”被诉侵犯扫码专利权,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据了解,早在2012年11月,北京微卡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微卡时代公司)从银河联动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银河联动公司)处获得了名为“采集和分析多字段二维码的系统和方法”的发明专利,与卓望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共享专利权。

涉案专利包括了移动支付中的“扫一扫”二维码采集、后台解码、辨识字段、信息匹配、最终识别等全过程。

2019年10月11日,微卡时代公司、卓望公司将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凡客诚品(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微信支付侵犯了其专利权,故要求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89万元及合理损失11万元。

腾讯方面主张不侵权抗辩,认为微信支付作为支付渠道,其二维码为单字段,而原告专利为“多字段二维码”,其二维码会包含有特定商户信息,与微信支付的运营模式并不相同。微信扫码支付采取了完全不同的技术手段,实现完全不同的功能和效果,不构成等同侵权。

腾讯主张,二维码的采集、解码、辨识都是现有技术,不能说在专利中对字段进行人为割裂,就成了对方的独有保护范围。涉案微信扫码副服务没有使用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没有落入其保护范围。

凡客公司主张,其与财付通公司签订了支付协议,只是购买使用了微信扫码支付服务,属于善意使用者。

经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虽然微信扫码支付在采集、辨识等步骤上与涉案专利部分相同,但在分析、解码阶段的技术与涉案专利并不相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专利权人不能在技术特征不同的情况下,将不属于保护范围的技术利用等同原则重新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以“两头得利”

因此,知识产权最后给出的处理结果是:微信支付服务并不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于微信支付被诉侵权这件事,小伙伴们是怎么看待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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