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8-09 admin
LV将维权之火烧到了合肥。今天上午,LV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将宿州路太阳城的一名90后店主小董告上法庭。而太阳城百货公司及物业管理公司也分别作为第二、第三被告上了法庭。据了解,LV委托律师在起诉小董的同时,还将其他近十户经营户连同商场及物业公司,以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起诉至法院,每起案件均索赔50万元。
90后小店主成了被告
昨天下午4点半,记者来到小董位于宿州路太阳城三楼的小商铺时,小董的门面正是冷清的时候。小董站在门口,与隔壁做生意的朋友们说着话。看到记者走进小店,小董热情地回到店内招呼着。小董的店面不大,不足5个平方。然而,不大的店面里,却摆放着五颜六色各式各样的皮包。小董店面比较偏,店面里的温度比较高,一台落地扇不停地吹着风才能感觉到丝丝凉意。
当得知记者是来询问“官司”的事情,小董的神情有些窘迫。正好,一位朋友将一个饭盒送了进来,小董便打开饭盒,低垂着头开始吃饭。“这是我的中午饭。”小董告诉记者。
小董出生于1991年,在太阳城租了家门面店做生意才不到一年的时间。小董说,她当初进“LV”包包来卖,只觉得这包很好看,并不是存心去侵权。当小董得知自己被LV商标拥有人路易威登马利蒂告上法庭时,刚开始大吃了一惊,后来也渐渐淡定了,因为太阳城里,还有很多家商户与她一样被告上了法庭。小董说,自从得知此事后,她也不敢再卖名牌翻版的包包了,于是将原有的货品拿回家,送给亲戚朋友了。
对于第二天的开庭,小董很坚定地表示:“我不会去开庭的。”小董说,她的一位朋友已经帮她聘请了律师,她将所有的法律事宜全权委托给律师处理。当记者询问,对于LV商标拥有人路易威登马利蒂向其与其他被告索赔50万元时,小董显得有些急了:“他们欺负人!”
其他翻版大牌照样卖
记者在宿州路太阳城一至三楼转悠时发现,在这里,虽然翻版LV似乎被一阵风全部“刮走了”。“现在谁敢卖‘LV’啊,都吃上官司了,索赔好几十万呢!”一位商户悄悄地告诉记者。
不过记者发现,虽然“LV”不见了,但是其他如Chanel、Dior、Gucci、PRADA等国际品牌还是随处可见。在二楼的一家皮具店内,摆着各种“国际品牌”的皮带、包包和皮夹等。其中,一款白色的“Chanel”,店主的要价为200元左右。www.chinapp.com 品牌网
在三楼的一家皮包店里,女店主拿出一款棕色的“Gucci”包包告诉记者,这个包是店里的“镇店之宝”。“这个包包进价就很贵,是精仿的Gucci的比较新款式,外面很少有卖的,不仅质量好,而且看上去就很有档次,你背出去很有面子的。”女店主竭力向记者推荐这款皮包,并表示售价只要480元,同时还可以享受免费清洗服务。
而在另一家皮包店内,店主表示,她不想做包包生意了 ,店内所有的“国际品牌”包包都特价处理。记者发现,Chanel、Dior、Gucci、PRADA等各种精仿的包包价格都在200元左右。
2011年11月8日,太阳城新世界三楼的商户小董以380元的价格售出一个假冒LV注册商标的钱包一个。让小董没有想到的是,购买商品的“消费者”并非普通人士,而是LV的维权代理人,专门在合肥开展维权行动。
2012年2月7日,LV公司向安徽太阳城百货有限公司及安徽太阳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发出警告函,告知包括小董在内的众多商户存在售假行为,要求其收到函后一个星期内采取措施,阻止这些商户售假行为,并在市场内开展大检查,彻底查处其他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商品的商户,保证市场内不再存在任何形式侵犯LV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012年2月21日,安徽太阳城百货有限公司及安徽太阳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回函称,已经彻查了市场内售假商户。同时已函告售假商户不得在市场内从事售假行为,并要求售假商户出具承诺书,保证不再售假。
据原告诉称,他们此后对太阳城新世界进行复查时发现,包括小董经营的商铺在内的许多商铺,仍继续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2012年3月1日,LV公司的维权代理人再次以580元的价格从小董的店铺购买到假冒LV注册商标的男包一个。
LV公司:维权是为了净化市场
原告律师认为, LV作为商标所有权人,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第18类皮革、箱包、钱包等商品在中国大陆地区注册了大量商标。小董存在持续性、重复性和惯常性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而第二、第三被告作为涉案市场开办者、管理者怠于履行相应管理职责,并为小董的直接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和帮助。原告当庭提出三点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万元;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调查取证及追究侵权责任所产生的公证费、差旅费、其他实际支出和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律师表示:“合肥马上就要开LV专卖店了,我们希望在专卖店正式开张之前,合肥的市场上能有个净化的环境,以便于投资。”
被告律师:索赔缺乏依据
小董的律师表示,虽然原告在小董的店铺里两次买到“LV”的产品,但是被告实施的侵权是个别的,偶然的,并没有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因此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被告要求索赔经济损失50万元缺乏依据。
第二、第三被告的代理律师表示,小董的商铺不属于第二被告的管理范围。第二被告不可能与第一被告构成共同侵权,也不可能为第一被告侵权造成便利。同时,第三被告只是简单的物业管理企业,为商铺提供简单的物业管理服务。第二、第三被告的代理律师请求合议庭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原告对第二、第三被告的诉讼请求。
记者了解到,从去年开始,LV公司在我国多地发起维权行动,陆续将一些销售假冒LV产品的单位告上法庭,索要赔偿。如今,这把维权之火也烧到了合肥。据了解,LV委托律师在起诉小董的同时,还将其他近十户经营户连同商场及物业公司,以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起诉至法院,每起案件均索赔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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