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2-22 admin
投诉 今年年初,和县消费者吴某预购该县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某小区1号楼103室房屋,并付了首付款。7月26日,吴某交付了第二笔购房款,当时销售人员在收据上注明该款是“交1号楼103室购房款”。9月3日,吴某与销售人员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发现,合同中标明其购买的房屋是1号楼105室。吴某感到纳闷,遂向和县消协华阳分会投诉。
结果 消协工作人员调查发现,1号楼103室与105室是结构完全一样的房屋。9月2日,一位销售人员将103室销售给了另外一位消费者,并签订了购房合同。9月3日,当吴某来签订购房合同时,该销售人员才发现错误。在未与吴某沟通的情况下,他擅自将吴某预购的103室改写成105室。经消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吴某同意将原选购的103室调换至105室,开发商则给予吴某一次性补偿1.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