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1-02 amdin
山东学校食堂将实行食品安全季度检查。2015年12月29日,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山东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明确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对学校食堂实施食品安全季度检查制度。
《办法》规定,食品安全检查方式包括学校月度自查、监管部门季度检查、飞行检查、督导检查等方面。严格遵循“地方属地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学校具体管理”的原则,要求全省范围内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和为学生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简称学校食堂)均应按照此规定,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同时,监管部门也应按照规定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同时,《办法》明确指出,学校应当建立学校食堂月度自查制度。校长为月度自查的第一责任人。自查内容包括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管理、环境卫生、加工操作、原料贮存、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台账记录、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管理、相关公示项目等。自查情况应规范记录并在食堂餐厅醒目位置或学校网站公布。
同时,在每学期开学之初,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组织开展全面检查,二、四季度开展重点检查,每年检查不少于4次。检查内容包括食品安全制度落实、人员管理、环境卫生、加工操作、原料贮存、索证索票、食品添加剂管理、清洗消毒及上次检查问题整改、月度自查开展情况等。
《办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检查结果,可依法采取限期整改、约谈负责人、社会公示和行政处罚等措施。若在督查中发现存在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情况,应当责令整改,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整改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