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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的守门人怎能走失?

2015-08-09 amdin

导读:比较高检5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当前食品安全领域渎职犯罪形势严峻,统计显示,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食品安全领域渎职犯罪案件429件652人。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件的高发频发态势,已经严重危害到普通民众的身体健康,各类食品安全问题频发,屡禁不止,造成了普遍的社会忧虑。提及食品违法犯罪活动,首当其冲的就是不发生产商。然而,食品安全监管者作为守门人,在履

比较高检5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当前食品安全领域渎职犯罪形势严峻,统计显示,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食品安全领域渎职犯罪案件429件652人。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件的高发频发态势,已经严重危害到普通民众的身体健康,各类食品安全问题频发,屡禁不止,造成了普遍的社会忧虑。提及食品违法犯罪活动,首当其冲的就是不发生产商。然而,食品安全监管者作为“守门人”,在履行监管职责时的“走失”,成为食品安全犯罪案多发的重要原因。

纵观食品安全监管现状,或是监管者怠于监管,或是滥用监管权力,亦或是权钱交易,食品安全事件的背后,往往隐藏着监管人员涉嫌渎职犯罪问题。

食品领域渎职违法多与经济犯罪交织,是一种严重腐败现象,不仅使公共财产、国家利益和人民安全遭受重大损失,而且极大损害党和国家的威信。某种程度上,打击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渎职犯罪比打击直接的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犯罪更加重要、更加迫切。

首先,要建立健全监管责任体系。众所周知,负有食品安全监管只能的部门有食品安全委员会、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等,监管部门职责交叉、权责不明长期存在,职责不清自然会在履责上打折扣。因此,有必要建立健全监管责任体系,划分职责,在此基础上才能更好地履行监督责任,进而使得督促监管机制发挥比较大作用。

与此同时,当完善现有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及配套制度。目前,我国食品渎职犯罪的界定限于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两个罪名,加之以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为前提的模糊界定,导致了食品监管渎职罪的认定难。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渎职犯罪形势严峻,有必要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其他严重后果”量化,检察机关通过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坚决查办民众反映强烈的“保护伞”。

比较后的落脚点还在于监管人员主动履责意识的提高。一些监管人员对辖区内存在的食品行业“潜规则”不闻不问,或者长期坐视不管,或在监管活动中走过场。尽管有监管部门职责交叉、权责不明的客观原因,但是监管人员主动履责意识才是根本。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渎职犯罪主体本身属于食品监管执法人员,作为食品领域的“守门人”,奈何却“走失”了?!如何保护舌尖上的安全,期待相关方面的完善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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