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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是证券 银行有责——朱伟一

2014-02-14 admin

导读:近年来,由商业银行发行或销售的理财产品大行其道。但若是遇到违约问题,销售理财产品的商业银行就会百般推诿,一口咬定自己是第三方,...

近年来,由商业银行发行或销售的理财产品大行其道。但若是遇到违约问题,销售理财产品的商业银行就会百般推诿,一口咬定自己是第三方,只是代人销售产品,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事情果真如此吗?下面随小编一起来看看理财产品是证券 银行有责——朱伟一。www.chinapp.com 品牌网

  答案取决于理财产品是否被界定为证券

如果被界定为证券,那么发行理财产品的金融机构就可以被界定为发行人,而销售理财产品的商业银行就可以被定性为承销商,而不是什么第三方,就必须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不仅如此,如果理财产品被界定为证券产品,理当由证券公司来销售,至少是公开发行的证券不应由商业银行发行。

即便商业银行无需为其所销的证券承担责任,也不应由商业银行向公众销售证券。潜意识中,普通投资者通常都认为商业银行是讲信用的;有些普通投资者甚至会以为,商业银行所售理财产品已经有了商业银行的默示背书,而商业银行又有政府做后盾,所以理财产品就不会有问题,有问题政府也会援手。

  那么,理财产品到底是不是证券呢?

按照中国《证券法》,国务院可以来认定理财产品是否属于证券,或是哪些信托产品属于证券。

《证券法》是这样规定的:证券包括“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是的,《证券法》授权国务院依法认定其他证券。当然,至今国务院以及其下属机构还没有界定股票和公司债券之外证券。而中国银行监督委员会(下称“银监会”)推出了一个“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名词。

2014年3月25日,银监会发布《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将“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下称“非标资产”)界定为:“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

该定义十分宽泛,在中国遍地开花的理财产品和信托产品也包括在内。在此银监会没有表明理财产品是证券,但银监会也从未表明,理财产品就不是证券产品。不说真话与公开说谎话之间还是有区别的。

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颁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信贷资产证券化指“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证券收益的机构性融资活动”。按照上述定义的逻辑,信托产品和理财产品也应当被界定为证券。发行理财产品,实际上就是资产证券化。

美国也有人发行类似中国理财产品的金融产品,其目的是想蒙混过关、违法发行证券。按照美国比较高法院的判例,“投资者将钱投资于一共同的业务,并且仅仅依赖他人努力即可获取利润”,所涉及的就是投资合同,而投资合同又属于证券。美国比较高法院1946年在美国证监会诉豪威公司(SEC v. W.J. Howey)判决中制定了该规则,2004年又在证监会诉爱德华兹(SEC v. Edwards)案中重申该规则。

国人经常抱怨法律滞后,所以金融骗术屡禁不止。但事实可能并非如此:其实法律并不滞后,而是监管者和法官们不愿去适用法律,故意顾左右而言他。所以笔者在此呼吁请不要再自欺欺人。为大局计,为国家计,理财产品应当被界定为证券,切不要让银行继续肆意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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