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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消委会炮轰网购霸王条款

2010-12-22 admin

导读:炮轰,深圳,消委会,霸王条款

“如果网购合同里出现‘本站保留随时修改或中断服务而不需告知用户的权利’,就是霸王条款。”昨日,深圳市消委会专门针对网购领域不平等格式合同条款召开新闻发布会,向消费者公布了比较为普遍的五条网购“霸王条款”。这些条款均是网站单方面制定,即便消费者点击时同意了合同内容,但仍然属于无效合同。

市消委会刘凤菊副主任介绍,随着网络购物成时尚新宠,投诉量也随之激增。去年深圳互联网投诉共416宗,占投诉总量的5.61%。其中,网上购物投诉141宗,占互联网投诉的33.89%,反映的问题主要有:网购商品质量差、虚假广告、“三包”规定难落实、售后服务不到位、以低价诱惑消费骗取货款等。

由于不少网络购物纠纷是由“霸王条款”引起的,市消委会在调查过多个网站后,发现在各大网站合同协议中较为普遍的五条“霸王条款”,并予以公布。该会法律事务部负责人表示,目前已和相关网站取得了联系,希望网站能主动整改,否则或将公布网站名单。

五条“霸王条款”

1.“中断服务不需对用户负责”

条款:“本站保留随时修改或中断服务而不需要告知用户的权利。本站行使修改或中断服务的权利,不需对用户或第三方负责”。

消委会点评:网站提供的服务是以协议的形式和用户确立的。网站单方面随意修改或中断服务,是单方面变更合同内容。根据《合同法》第77条的规定,合同在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变更。网站单方面变更或中断服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本条款却声称网站不需要告知用户且不对用户或者任何第三人负责,从而免除了自身的违约责任,属于《合同法》第40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2.“对任何损害不负责任”

条款:“本站对任何直接、间接、偶然、特殊及继起的损害不负责任,这些损害可能来自在网上购买商品或进行同类型服务,在网上进行交易。”

消委会点评: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07条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本条款严重违反民法的基本原则,规定对自己造成的任何损害均不承担责任,属于《合同法》第40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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