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2-22 admin
4月23日消息,财政部昨日会同商务部、工信部、发改委、质检总局等家电下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发布了《家电下乡操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解决了家电下乡中审核过程繁琐、补贴款到位不及时等问题,大幅简化了家电下乡补贴程序。
《细则》针对家电下乡操作办法的重大调整主要体现在补贴的审核、兑付程序方面。根据这一《细则》,销售网点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代理审核并垫付补贴资金,农民比较快可在15个工作日内拿到补贴款。
自我国启动家电下乡以来,我国农民一直遭遇“购买容易补贴难”的问题。在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后,他们必须到当地财政机关申报,提供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等材料,并等待多日,才能拿到补贴款。
不过,新公布的《细则》对这一补贴流程有了极大调整和改善。据《细则》规定,第一,从5月1日至7月31日,在内蒙古、辽宁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进行简化补贴程序的改革试点,解除生产企业发货登记与销售网点录入环节间的制约关系,取消乡镇财政所审核、县财政局兑付环节,改为销售网点代审、乡镇财政所兑付;
第二,在未改革地区,仍然由财政部门审核并兑付,但解除生产企业发货登记与销售网点录入环节间的制约关系,并将原来“乡镇财政所审核,县财政局兑付”调整为“乡镇财政所审核并直接兑付”;
第三,在银行网络不健全、地广人稀,实行“一卡通”、“一折通”方式兑付有困难的地区,在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也可以采取销售网点代理审核并垫付补贴资金,再与财政部门清算的方式。
这些条款改变意味着,遍及国内乡镇和中小城市的家电销售网点今后将成为补贴农民的主要单位。这无疑将进一步刺激家电下乡政策的推行。
此外,《细则》还明确了下乡家电的价格上限。家电下乡产品比较高限价如下:彩电3500元,冰箱(含冰柜)2500元,手机1000元,洗衣机2000元,壁挂式空调2500元,落地式空调4000元,储水式电热水器1500元,燃气热水器2500元,太阳能热水器4000元,电脑3500元,微波炉1000元,电磁炉600元。
《细则》还指出,享受补贴的每类家电下乡产品每户农民限购2台(件)。家电下乡在各地区实施的时间统一暂定为4年。(文/李松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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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财政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操作细则》的通知”和《家电下乡操作细则》全文:
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操作细则》的通知
财建[2009]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商务、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物价)、宣传、农业、环保、供销、税务、工商、质监主管部门:
家电下乡是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惠农强农,带动工业生产,促进消费拉动内需的一项重要举措。自2009年2月1日全国推广家电下乡工作以来,各地积极开展工作,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十分踊跃,成效显著。但由于补贴产品种类、参与下乡的生产和流通企业、农民购买数量等在短时间内大幅增加,各环节工作协调难度增大,媒体反映有些地区出现补贴兑付不及时、假冒家电下乡产品等问题。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要求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完善家电下乡操作办法,进一步加大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落实力度,把好事办好。为此,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中宣部、农业部、环境保护部、供销总社、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家电下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制定了《家电下乡操作细则》,大幅度简化了家电下乡补贴审核兑付程序,并对提高家电下乡产品质量、完善售后服务以及加强生产销售企业的监督管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简化家电下乡补贴审核兑付程序是对家电下乡操作办法的重大调整,主要是:(一)在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进行简化补贴程序改革试点。解除生产企业发货登记与销售网点录入环节间的制约关系,取消乡镇财政所审核、县财政局兑付环节,改为销售网点代审、乡镇财政所兑付。试点时间为2009年5月1日至2009年7月31日,试点成功后全国推广;(二)未改革地区,仍然由财政部门审核并兑付,但解除生产企业发货登记与销售网点录入环节间的制约关系,并将原来“乡镇财政所审核,县财政局兑付”调整为“乡镇财政所审核并直接兑付”。(三)不管是否进行简化补贴程序的改革,凡由于银行网络不健全、地广人稀等原因,实行“一卡通”、“一折通”方式兑付有困难的地区,在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可创新补贴程序,采取销售网点代理审核并垫付补贴资金,再与财政部门清算的方式。采取上述简化措施后,在农民提出补贴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补贴资金必须兑付到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商务、工信、发展改革(物价)、宣传、农业、环保、供销、税务、工商、质监等家电下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家电下乡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本细则,加强政策宣传,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家电下乡工作全面落到实处。
附件:家电下乡操作细则
财政部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宣部 农业部
环境保护部 供销总社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二00九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