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2-22 admin
第一条 为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明确农业机械产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制定《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宗旨和依据的规定。
2.制定《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目的:一是,为了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二是,为了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的三包责任和义务,完善产品质量民事责任制度;三是,为了加强国家对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履行三包义务和承担责任的监督管理。
3.本规定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律。
“有关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给农民的农业机械产品(见附件一)适用本规定。
未列入附件一的农业机械产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产品三包责任。
【释义】
1.本条是关于本规定调整产品范围的规定。
2.本规定调整的产品,明确在本规定附件—《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中。列入《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中的进口产品适用于本规定。
3.未列入《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农业机械产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及损失赔偿的产品质量担保责任。
第三条 农业机械产品(以下简称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与生产者、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应当向农民承担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本规定所称销售者是指产品的销售者。
本规定所称生产者是指产品的生产者、供货者。产品的进口者视为生产者。
本规定所称修理者是指与销售者、生产者订立修理合同,承担产品修理业务的修理者。
本规定所称农民包括农民个人、农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民联户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农业机械产品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担保的责任的规定。
2.“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是指销售者对售出的列入《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产品必须依法承担三包责任,以防止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因责任不明,对农民的三包要求互相推脱责任,损害农民的合法权益。
3.销售者与供货者、生产者、修理者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利用合同条款免除销售者三包义务和责任。否则,依据合同不得规避责任的原则,免责条款为无效条款。
第四条 本规定是履行三包规定的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释义】
1.本条是关于承担三包责任时,有关责任基本要求的规定。
2.“履行三包规定的基本要求”,是指本规定及其附件《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整机三包有效期、主要部件名称及主要部件三包有期》、《内燃机三包故障表》、《拖拉机三包故障表》、《联合收割机三包故障表》中规定的产品范围、三包期限、主要部件范围、故障范围、修理次数和要求等。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三包责任、义务不得低于本规定的要求,低于本规定的按本规定处理。
3.“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是指国家提倡、支持销售者、生产者制定的三包实施细则比本规定的要求更有利于农民。销售者、生产者自身承诺中严于本规定要求的三包内容,作为明示担保,应当按其承诺承担三包责任。
第五条 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能保证实施本规定的,不得销售产品;
(二)认真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三)不准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产品以及假冒伪劣产品;
(四)保持销售的产品的质量;
(五)产品售出时,应当开箱检验或者向农民当面交验、试机(车);提供财政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 发货票、三包凭证、产品合格证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介绍产品三包式、修理者地址和联系方法;介绍产品使用、维护、保养注意事项;按装箱单向农民清交随机(车)工具、附件、备件,并让农民对所购产品的外观质量进行检验;
(六)农忙季节应当有及时排除主要产品故障的措施;
(七)妥善处理农民的查询、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