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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器店勾结旅行社感恩低价售玉骗游客千万

2017-06-25 admin

导读:进价只要十几元,贵的也就一二百元,卖给游客的价格却高达上千元甚至上万元。在不到半年的时间里,郭某等人经营的玉器店竟然骗了游客大约1000万元。

进价只要十几元,贵的也就一二百元,卖给游客的价格却高达上千元甚至上万元。在不到半年的时间里,郭某等人经营的玉器店竟然骗了游客大约1000万元。

目前,北京市昌平区检察院正在对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郭某等17人审查起诉。

玉器店老板有喜事,商品成本价销售以“报恩”

“我是新加坡华裔,我的爷爷是新加坡财团的老总,我的父亲受邀请到北京投资,建成玉器加工厂。我的太太刚刚生了一对双胞胎儿子,今天是我大喜的日子……”对于自称玉器店老板的郭某的“离奇身世”,被害人张某印象深刻。

2011年9月11日下午,外地进京旅游的张某夫妇跟着旅行团的车,来到昌平区回龙观镇的一家玉器店。张某夫妇进入接待室休息后,一个女服务员先过来介绍玉器,几分钟后又过来一名男子说:“我们老板今天特地来看望大家。”不久,自称老板的郭某出现了,他让游客不要听导游骗人的话。

为赢得信任,郭某讲述了自己的“离奇身世”,还教授游客识别假玉的方法。“为了让儿子接受陌生人的祝福”,郭某说店里所有的玉器只卖成本价,张某妻子信以为真,就买了玉镯、玉貔貅、玉枕。其中,标价6800多元的玉镯花了500元,标价几千元的玉枕和玉貔貅花了400元。

张某夫妇付款之后想离开时,玉器店工作人员又拉住张某妻子说:“今天是我们老板大喜的日子,你买了这么便宜的玉,是不是送个红包啊?”张某夫妇包了200元的红包给郭某。郭某假装激动地将他们请到精品柜,拿出一个标价近30万元的玉镯说,愿以成本价2.9万余元卖给他们,只为交个朋友。张某夫妇欣然买下,后来找人鉴定才知道“宝贝”只值几百元。

涉案的一家旅行社导游说,带游客到玉器店是旅行社的安排,自己每次带团去,玉器店都会拿出一张单子,由他交回旅行社,旅行社和玉器店一个月结一次账。

2011年11月底,公安机关接到举报,郭某等人案发。据鉴定,该案送检的24件玉石的参考价格为5元至300元不等,但其饰品标价为880元至38.98万元不等。郭某供述,玉器店每天销售额多的时候达五六万元,少的时候也有几千块。据查,2011年6月至11月,郭某等17人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销售伪劣玉器,销售金额大约1000万元。

从旅行社到玉器店,分工明确,诈骗手段严密

据了解,自2011年4月至2012年5月,昌平区检察院共办理此类销售假冒伪劣玉器的犯罪案件5件68人。该院分析发现,销售假冒伪劣玉器案件不断增多,主要呈现出三大特点:

团伙作案,分工明确,既有组织管理人员,也有业务销售人员。根据公安机关移送的卷宗,在郭某等17人销售假冒伪劣玉器案中,2人为公司创始者及老板,参与分红;1人为公司经理,负责日常管理;其他业务人员分为讲师、说客、讲解员、服务员等。

在导游将旅行团的游客带入店里之后,首先由前台讲解员将游客带到包厢休息,并向游客讲解玉石知识。随后说客冒充经理进去,称这个团老总要亲自接待。此时,服务员会向游客介绍经理并向游客吹嘘老板的情况。之后,自称老板的人出现,谎称公司世代经营玉石生意,将游客带进精品厅,教游客辨别玉石,并且赠送纪念品,最后向游客谎称低价销售玉器,说客协助欺骗游客。

犯罪手段严密、方式隐蔽。玉器店往往与旅行社相勾结,利用旅行社为其带来客源。旅行社安排导游将游客带到玉器店里,按游客收取进店人头费,如果游客买了玉器,旅行社再按销售额分成。旅行社导游每个月都能从玉器店领取一定数额的好处费。游客进入玉器店后被带到不同的房间,每个房间门口都有服务员看守,防止游客串房间看破他们的骗局。

嫌疑人和被害人具有特定性。犯罪人员多为外地来京的务工人员,由于学历低、工作经验不足无法找到合适的工作,通过网上或者人才市场的招工信息,参与到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犯罪活动中。在郭某等17名犯罪嫌疑人中,湖南人13名,安徽人2名,广东人1名,黑龙江人1名。而被害人主要是外地来京、跟旅游团的游客。

查办案件有三难,检察官建议强化旅游行业监管

昌平区检察院公诉三处副处长赵磊表示:“在办理销售假冒伪劣玉器案件的过程中,我们积累了一些经验并发现了一些问题。”

赵磊说,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既遂,要求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达到5万元以上,这就会带来取证难的问题。因为游客一般都是外地人,具有分散性的特点,办案人员很难联系到,即使联系到,很多游客也不愿意配合。而且,旅行社、导游和生产、销售商多数是暗中联系,很难取证,旅行社也容易撇清关系。另外一个问题是行为定性难。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有四种行为表现:在产品中掺杂、掺假和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这其中“以次充好”就很难定性。还有一个问题是主犯难以查清。由于平时都是导游带着游客去购物,抓到的犯罪嫌疑人多是打工者,他们工资不高,也没有多大的赔偿能力,而主犯大都隐藏很深,不容易发现。

对此,办案检察官提出一些建议:一是办案人员如果无法证明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达到5万元以上金额,可以尝试从犯罪未遂的角度突破。“两高”《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未遂定罪处罚。二是建议旅游主管部门对涉案旅行社行政处罚,强化行业监管,规定由旅行社对买到假货的游客先行赔付,从源头上避免旅行社和生产者、销售者勾结。三是建议执法部门加大宣传力度,制定相关行业规范,采取定期检查、资格认证等多种手段规范旅游市场。

同时,办案检察官提醒游客谨慎消费,一旦遇到销售假冒伪劣玉器等商品的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以维护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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