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2-22 admin
经该县消协调查,李某从某润滑油超市购买帝国牌“斯太尔专用机油”2桶(每桶18升装)。使用后出现发动机“烧缸”,致使车辆不能正常工作。门源县消协从销售剩余的“斯太尔专用机油”中随机抽取样品送青海省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检验结果为低温动力黏度超标,为不合格产品;同时也查明李某确实使用了上述型号机油遭受损害的事实。
门源县消协根据事实和相关法规,就双方争议的发动机修理费、停工损失等事项进行了调解,经工作人员大量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比较终使双方达成了经营者一次性向李某赔偿修理费、误工损失等费用1.3万元,双方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同时,门源县消协将案件线索向门源县工商局反馈,县工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县某润滑油超市作出了没收不合格机油24桶、罚款0.62万元的行政处罚。消协、工商部门先行追究经营者民事责任,再追究行政责任的做法得到了消费者的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