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2-22 admin
中国质量新闻网
因暖气管破裂,泡坏新房,房主将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市房山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赔偿房主吕先生9000元,物业赔偿3000元。
原告吕先生称,2008年12月,他在房山一小区购买复式三居室一套,装修后入住。2009年3月,因暖气管破裂,将房屋新装修的墙面及新买的家具等泡坏。虽然暖气管进行了维修,但还是给自己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物业公司辩称,自己只负责供暖工作,没有违反供暖规定。每年都在为业主维护保养暖气管,但是不能承担质量问题。
房地产开发商辩称,自己符合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所提供的供暖系统是合格的,并且物业公司对此是认可的。
法院认为,经核实,开发商提交的竣工验收备案表中缺乏备案管理部门处理意见,据此,开发商关于吕先生房屋内的供暖管道符合竣工标准的辩解缺乏证据支持。对于吕先生在本案中的合理损失,法院认定开发商应负担60%的赔偿责任。事发时正是供暖季,物业有责任全面履行供暖及养护等义务,吕先生家出现泡水事故,物业在维护上存在疏漏,对吕先生的损失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因为吕先生存在遮挡供暖管道的行为,考虑本案实际状况由吕先生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