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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枫状告天津医药集团获胜诉

2010-12-22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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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网讯 杨增亮 即时播报 近日,职业打假人林枫在天津医药集团滨江药店发现其销售的“远红外小神灯”涉嫌虚假宣传后,将天津医药集团告上法庭,经法院审理,该产品涉嫌虚假宣传,判决天津医药集团对消费者进行1倍赔偿。

据了解,在“远红外小神灯”的产品说明书中,该产品宣称对腰肌劳损、软组织挫伤、手术创伤愈合、肩周炎、静脉炎、关节炎、类风湿关节炎、由受寒引起的腰痛、胃痛、伤口轻度感染、褥疮、冻疮、消除打针后引起的局部疼痛有一定的疗效。经调查,该产品宣传的医疗功效没有合法依据,也没有通过医疗器械的相关认证,属于虚假宣传的行为。林枫在向工商和平分局举报后,工商局已经对生产厂家进行了行政处罚。

第二代远红外小神灯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林枫要求天津医药集团滨江药店退还货款118元,并进行1倍赔偿,共计236元。要求天津医药集团承担连带责任;天津医药集团滨江药店承担本案诉讼费。

天津医药集团滨江药店和天津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在庭审中辩称,“远红外小神灯”系厂家合法生产,并向法院提交了厂家营业执照、代码证、保健品卫生鉴定证书、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检测报告、商标注册证等复印件为证,请求法院驳回林枫的诉讼请求。

第二代远红外保健灯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天津医药集团连锁有限公司滨江药店系被告天津医药集团所属店铺,法院对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天津市医药集团连锁有限公司滨江药店作为经营者,在销售产品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向消费者提供有关产品的真实信息。庭审中,天津医药集团连锁有限公司滨江药店提供的证据证明,其宣传内容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对此,天津工商和平分局对该生产厂家进行的处罚应认定为天津医药集团滨江药店销售的商品具有欺诈情形,属于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宣传行为。天津医药集团连锁有限公司作为天津医药集团滨江药店的上级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条、第19条、第49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天津医药集团滨江药店将“远红外小神灯”予以退货,并对消费者进行118元的1倍赔偿,被告天津医药集团连锁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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