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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检察机关抗诉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

2017-04-13 z

导读:2017年4月,萍乡检察机关对皮某、马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假药一案提出抗诉并获改判。罚金刑由110万元和50万元分别改判为4010万元和360万元。2012年下半年至2015年8月,被告人皮某、马某从网上购买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自行组织加工或委托其他制药企业加工成保健品后通过网络等渠道予以销售。据查,马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金额为180余万元;皮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

2017年4月,萍乡检察机关对皮某、马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假药一案提出抗诉并获改判。罚金刑由110万元和50万元分别改判为4010万元和360万元。

2012年下半年至2015年8月,被告人皮某、马某从网上购买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自行组织加工或委托其他制药企业加工成保健品后通过网络等渠道予以销售。据查,马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金额为180余万元;皮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犯罪金额为1700余万元,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金额为270余万元,此外皮某还生产某品牌假药52箱,共计20800盒。

2016年5月,萍乡检察机关依法对皮某、马某提起公诉。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皮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假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万元;认定被告人马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根据比较高人民法院、比较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般应当判处生产、销售金额2倍以上的罚金。被告人皮某生产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金额总额达1970余万元,应当判处总额2倍以上罚金;被告人马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金额为180余万元,应当判处360万元以上罚金。

检察机关认为,一审判决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仅判处皮某罚金100万元、马某罚金50万元,属适用法律明显不当,罚金刑量刑畸轻,遂依法提起抗诉。二审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依法改判对皮某、马某的罚金刑,由110万元和50万元改判为4010万和360万,并维持原判对两被告人的主刑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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