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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hone6被判侵权禁售 苹果状告北京知产局

2016-12-08 盛仔

导读:从iPhone6到今年的iPhone7,苹果手机的外观一直没有大变动,也获得了消费者的认可。但前不久,一家名为佰利的深圳企业称,苹果公司的iPhone6及iPhone6Plus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随后,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责令苹果公司及销售商中复公司停止销售上述手机。

从iPhone6到今年的iPhone7,苹果手机的外观一直没有大变动,也获得了消费者的认可。但前不久,一家名为佰利的深圳企业称,苹果公司的iPhone6及iPhone6 Plus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随后,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责令苹果公司及销售商中复公司停止销售上述手机。因不服该决定,苹果公司、中复公司将北京市知产局诉至法院,该案昨天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

 案件起因先苹果注册深圳企业告侵权

记者了解到,佰利营销服务有限公司是一家位于深圳的企业,成立于2012年,经营范围包括数码通讯产品、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手机的技术开发与销售等。2014年1月,佰利公司向中国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款名为“手机(100C)”的外观设计专利。而苹果公司的iPhone6系列手机,于2014年9月在全球上市销售,并在一个多月后向中国专利部门提交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因认为iPhone6及iPhone6 Plus的外观与其享有专利的手机(100C)相似,佰利公司以中复公司下属门店许诺销售和销售的上述手机外观设计,侵犯了专利权为由,向北京市知产局提出处理请求,要求责令停止上述许诺销售和销售行为。随后,北京市知产局对此进行行政处理,其间还追加了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作为共同被请求人参加了处理程序。

行政处理无显著区别知产局责令禁售

今年5月10日,北京市知产局出具了《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认为经过比对,iPhone6、iPhone6 Plus与手机(100C)虽存在一系列的差别,但其中圆形“home”键设计、侧面按键的形状和布局、扬声器孔和耳机插孔的排列方式等五个区别属于功能性设计,从正面到背面过渡设计的区别属于一般消费者难以注意到的微小差异,故应当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无显著区别。

据此,北京市知产局责令苹果公司停止销售、中复公司停止许诺销售和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苹果起诉知产局越权手机外观差异大

苹果公司和中复公司不服北京市知产局的处理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昨天该案开庭审理,佰利公司作为第三人一同参加了庭审。

庭上,苹果公司代理人表示,主要有两点诉求,一是请求法院撤销北京市知产局作出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二是请求法院宣告iPhone6、iPhone6 Plus两款手机的外观设计未侵犯佰利公司的外观专利权。“北京市知产局在行政程序中存在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的行为。在处理决定中,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也存在错误。”苹果方面表示,在处理决定里,遗漏了两部手机间的众多区别特征。“两款手机侧面设计的区别并不是局部细微差别,而是有明显区别。”

而中复公司称,自己只是经销商,销售的iPhone6系列产品是苹果公司制造的,产品也从合法渠道进货,因此也不认同北京市知产局的处理决定。

而佰利公司认为,在iPhone6系列产品上市前,公司曾向苹果公司发函,要求洽谈外观专利一事,但未得到对方理会。“我们认为苹果公司应该尊重中国法律,不要试图破坏我国的知产保护制度。”

昨天的庭审持续了一天,双方进行了激烈辩论,法庭将择期宣判此案。

 过往纠纷专利权纠纷曾起诉HTC三星

北京晨报记者了解到,这不是苹果首次陷入专利纠纷。不同的是,前几起官司苹果均作为原告方。在2011年年底,苹果曾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出请求,要求ITC就专利侵权制裁HTC,导致当年部分HTC产品在美禁售。

苹果的专利大棒也并不单针对HTC,2012年苹果向加州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在美禁售三星当年的“明星”手机Galaxy S III。

来源: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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