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4-07 admin
记者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日受理了北京大宝化妆品品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宝化妆品公司)诉北京市大宝日用化学制品厂(以下简称大宝日用制品厂),以及诉大宝日用制品厂、深圳市碧桂园化学有限公司商标侵权两案。大宝化妆品公司在两案中,共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1500万元。
据了解,大宝化妆品品牌公司经核准,目前在化妆品、护发素、人用洗洁物品等商品上拥有“大宝及图”、“Dabao”等商标的专用权。该公司表示,上述商标目前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公司推出的“大宝”、“Dabao”品牌SOD蜜、大宝日霜和晚霜、大宝洗面奶等护肤产品多次被授予“北京市名牌产品”等称号。但是,大宝日用制品厂却在其生产的“五洁粉”等商品上使用了“大宝”文字商标,在其生产的“洗衣粉、洁厕王、漂水”等产品上突出使用了“大宝日化”字样,“五洁粉”、“洗衣粉、洁厕王、漂水”等商品与其上述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故大宝日用制品厂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大宝化妆品品牌公司同时诉称,大宝日用制品厂许可深圳碧桂园公司在其生产的“SOD蜜”、“洗发露”、“沐浴露”、“护手霜”、“内衣洗护液”、“羽绒服干洗/护理剂组合装”等产品上突出使用“大宝日化”、“DabaoRihua”等与其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两者行为构成了共同侵犯大宝化妆品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据悉,大宝日用制品厂使用“大宝”文字标识以及许可他人使用涉嫌侵权标识,均是基于该厂企业名称中“大宝”字号的存在。大宝化妆品品牌公司认为,如果大宝日用制品厂不停止使用“大宝”字号,就无法真正终止其滥用其企业名称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为此,大宝化妆品公司还请求法院判令大宝日用制品厂限期变更企业名称。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本报也将继续关注案件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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