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3-23 amdin
本报讯(沈阳日报、沈阳网记者邸雪莹)3月22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此次为第三次审议,除对部分条款提出修改意见,还增加了餐饮业、汽车维修、美容美发等行业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
收取餐位费、开瓶费等
处5000元罚款
《条例(草案)》明确,餐饮业经营者应免费提供符合质量标准和卫生条件的餐具,在显著位置明示其提供食品和服务的价格,不得设定比较低消费,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餐位费、消毒餐具费、开瓶费等不符合规定的费用。违反规定的,处5000元罚款。
此外,餐饮业经营者承办婚宴等活动时,不得限定消费者接受指定的婚庆公司或者其他服务公司的服务。
擅自增加汽车维修项目
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条例(草案)》新增规定,汽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维修项目、材质规格、收费标准、质量保证期等事项,不得擅自变更约定,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配件产品。擅自增加维修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增加的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此外,汽车金融服务经营者不得限制、制定保险公司和强制购买保险险种,不得在已签订的合同外收取金融服务费、贷款手续费等项目。
奖品、赠品不得免修理、更换
《条例(草案)》提出,经营者以有奖、附赠、打折等形式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质量。存在质量问题的,不能因为是奖品、赠品、优惠而免除修理、更换以及其他责任。网络、电视、电话、邮购、上门推销等销售的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无理由退货,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经营者应事先通过显著方式告知消费者,并设置提示程序,供消费者在购买结算前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