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1-19 amdin
购买家具电器等大件商品时,总要预付些定金。可就是因为定金订金的分不清,让不少消费者吃足了苦头。近日,江山市消保委城南分会接到江山市大陈乡大陈村汪师傅的投诉称,去年12月7日,他到一洁具店预交定金1000元,购买家中新房装修用的洁具等商品。可今年收到坐便器经却发现存在小裂痕,于是向商家提出更换。商家虽认可存在小裂痕,但认为汪师傅是在找麻烦,不同意更换,并表示要退还1000元定金,双方发生争议。
城南分会工作人员接到该投诉后,经确认,汪师傅预交的是定金而不是预付款,如果商家不同意更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双倍返还,计2000元。后经说服,商家同意提供汪师傅选中的坐便器,双方达成和解。
消保委提醒:购买商品交付定金与订金要分清。在一些商品的交易过程中,特别是对于商品房、电器、家具、轿车等大件商品,有的经营者要求消费者先支付一部分价款,但是这部分价款属于何种性质,大多数消费者并不太在意。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此外,在日常的经济活动中,常看到合同中将定金写为订金。其实定金与订金虽一字之差,法律后果却大不一样,订金只是一个习惯用语,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也是不规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订金只能看作一种预付款,当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约定时,订金应予以返还,但不适用双倍返还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