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7-27 amdin
近日,汪先生在市区一家大型超市购买了13袋牛奶,发现牛奶都已超过保质期。随后,他提着牛奶到建设市场监管所投诉,要求商家按照《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作“退一赔十”处理。
建设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核对了汪某的购货凭证,确认“问题牛奶”确实是该大型超市销售,货款合计434.98元。工作人员发现汪先生购买的牛奶是以6小盒为一个单位,包装成一袋,牛奶外包装上标有“paulsorchocolatemilk”、“香港及澳门总代理”、“宝利氏巧克力牛奶”等字样,包装袋边侧还贴有“临近保质期”字样。牛奶生产日期是2014年10月13日,保质期至2015年7月13日。汪先生购买之日,牛奶已过期4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