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8-17 admin
1986年6月13日,17岁的周小兵站在世界少年乒乓球大赛的冠军领奖台上,风光无限。近30年的时间里,他进过乒乓国家队,当过教练,后又经商成为金融业的成功人士。然而他还有另外一重身份——盗墓贼的幕后头领。此前在定远县接连破获的几宗盗墓案中,盗墓贼们纷纷指证他们的幕后老板就是前江苏籍乒乓国手周小兵!昨天下午,记者从定远县法院确认这一消息。8月15日,这位前乒乓冠军因犯盗掘古墓罪及故意伤害罪被判11年徒刑。
定远小双墩盗墓案就是他主使的
荒野中一座小土丘被炸开
定远县拂晓乡园艺村村民至今对几年前的爆炸记忆犹新。 2007年5月29日,突如其来的一声巨响,惊醒了全村村民。村民们立即在村里村外排查。就在村民们四下寻找时,爆炸声仍不绝于耳。终于他们在村郊一处小土丘发现爆炸地点,这片土丘被当地人叫做“小双墩”。
村民称当他们抵达现场时,有人迅速逃离。这座土丘已经被炸出一个深深的豁口。因为地处偏僻,附近无人居住。 “为什么要炸这里”,正当村民们不明就里时,定远县警方介入调查。经过现场勘查,定远县公安局刑警部门发现,这座土丘实际上是一座古代墓葬。据当时出警的警员介绍,现场留下一些碎砖瓦等墓葬痕迹。
7名落网者齐咬幕后主使
根据现场勘查,警方断定盗墓贼并未走远。民警随即在县城要道及周边巡查。当夜,警方就有重大发现,“在定远县城发现一辆车行迹可疑。上前检查时,竟发现车上全是盗墓工具。 ”
警方清点工具时发现,这帮盗墓贼非常专业,不仅有洛阳铲,还配备探管和雷管等工具。随后警方将车内7人全部扣押,并将园艺村小双墩的情况报至安徽省文物局。根据专家鉴定,小双墩是一座汉代墓葬,土丘封土高大,夯土迹象明显,墓主生前应该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小双墩墓葬极具文物价值。
与此同时,警方对落网的多名嫌疑人进行调查。 “摸金校尉”们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嫌疑人齐来保、李永等人被同伙指证为“瓢把子”(行话,即老大)。在供述中,这几名“瓢把子”又同时指认他们背后还有一名幕后主使——江苏徐州籍男子周小兵,多次提供资金资助他们盗墓。
定远小双墩盗墓案引起公安部高度重视,并被列为第一批打击文物犯罪挂牌督办案件。定远警方抓紧追捕幕后首脑周小兵。 2011年11月1日,苏皖两地民警在宿州市埇桥区一出租房内将周小兵抓获归案。
周小兵究竟是什么人?经过审讯,周小兵供述自己的另外身份则让办案人员惊讶:“他曾是乒乓球国家队队员。 ”
记者昨天下午从定远县法院了解到,自从周小兵被抓捕后,他一直拒不认罪。 “今年年初还向法庭递交一份辩解书”,这封辩解书中详细记录周小兵的职业乒乓生涯。其中显示他在少年时代曾是少年乒乓球界的翘楚。 1979年进入江苏省乒乓少年体校后,周小兵获得过全国乒乓单打冠军。1986年到1989年底,他进入国家乒乓运动少年队,并获得单双世界冠军。
这条信息在江苏省地方志等历史资料中得到印证。根据江苏地方志体育部分记载,1986年,17岁的周小兵已经代表中国前往匈牙利,参加第五届世界少年乒乓球冠军赛。在当年的6月13日至15日,周小兵与队友合作获男子双打和混合双打两项冠军。
[冠军沦落] 出资指使他人辗转皖苏作案
2003年,周小兵辞去徐州某中学乒乓运动队总教练职务,前往南京下海经商。 “说是从事金融行业,其实也是违法勾当。 ”据办案人员介绍,周小兵曾因非法吸储被警方调查。在“经商”过程中,周小兵迷上古玩,并结识一帮“摸金校尉”。据他自己供述,2004年,他结识同案犯齐来保,安徽泾县人。“我平时喜欢玩古董,但是一般买不到真货,我就找他买。 ”由此,昔日冠军干起盗墓行当。
据检方指控,除了在定远小双墩盗墓外,周小兵出资指使一伙人在一年时间里,辗转江苏扬州、安徽舒城等地连续作案。在舒城县“大墩子”墓葬盗得铜镜和梳妆盒等物。当时盗墓时挖的盗洞直达墓底,造成这座汉代古墓严重损坏。
因为在多次盗掘中,周小兵从未出现在现场,由此他提出辩解,盗墓与自己没有关系。然而,在其他多名同案犯的供述中,周小兵俨然成为他们的“老大”。他不仅给“摸金校尉”们出钱出车,还谋划指挥多起盗墓行动。就在控辩双方僵持不下时,正在定远县看守所里羁押的周小兵又犯了事。
今年5月18日下午,定远县看守所在押人员孟海调至被告人周小兵、程龙船所在的监室。被告人周小兵因与孟海曾有矛盾,便指使被告人程龙船及同监室人员罗亮亮、黄言文等人教训孟海。当天晚饭后,被告人程龙船借口让孟海洗碗,孟海不从。被告人程龙船遂用拳头击打孟海左边面部,罗亮亮、黄言文也上前殴打孟海,后被民警制止。经法医鉴定,受害人孟海耳朵被打穿孔。公诉机关又追加对周小兵的起诉指控——故意伤害。据了解,周小兵对指控其故意伤害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表示认罪。www.chiNapp.com 品牌网
[比较终审判]昔日世界冠军比较终获刑十一年
经过数个月的调查取证,定远县法院于今年8月15日在刑庭公开审理周小兵盗掘古墓一案。
法庭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周小兵伙同他人多次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4起,其中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葬一座,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被告人周小兵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周小兵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同时,被告人周小兵在共同盗掘古墓犯罪中起组织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比较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周小兵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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