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1-02 admin
《食品安全法》第28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根据这一条款,只要生产经营者生产出售的食品出现“生虫”现象,只要食品不是在消费者购买后的保管和存放过程中出现的生虫,生产销售者都必须对其产品的质量负责,至于到底出现在生产环节还是销售环节,都与生产销售者对消费者的产品质量责任无关。也就是说,在确定虫子确为开罐前就生长在奶粉里的情况下,无论它出生在荷兰还是出生在中国,抑或出生在从荷兰运输到中国的过程中,都说明奶粉质量有问题,是卖方的责任,与消费者无关。
虫子在开罐前就已存在,要么为生产厂家责任,要么为经销环节责任,但无论问题出在哪一环节,卖方都不得以所谓的“虫子国籍”而拒绝承担产品质量责任。《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从法理上讲,出现上述这种情况,很难推定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但却可以推定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因而,卖方必须依法对消费者赔偿损失并根据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消费者要求如被拒绝,可向消协、工商部门投诉,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而奶粉经销商要求鉴定“虫子国籍”的做法,是明显的霸王行为,当然它也会成为消费者维权中的一个“笑话”,将损害相关奶粉品牌的商业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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