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崎马扎克(中国)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021-54832688-2123
企业邮箱:wang_hong@mazak.com.cn
企业官网:https://www.mazak.com.cn/
法定代表人:NORIHIKO SHIMIZU
企业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5131号二层

企业简介

公司名成立于2013-03-11,注册地位于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5131号二层,法人代表为NORIHIKO SHIMIZU,经营范围(一)在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依法进行投资;(二)受其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向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下列服务:1、协助或代理其所投资的企业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和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在国内外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2、在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和监督下,在其所投资企业之间平衡外汇;3、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产品生产、销售和市场开发过程中的技术支持、员工培训、企业内部人事管理等服务;4、协助其所投资企业寻求贷款及提供担保;5、在国内外市场以经销的方式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6、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仓储服务;(三)在中国境内设立科研开发中心、部门或分公司,从事新产品及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及测试(包括激光科技领域内研究开发,激光精密加工设备及其零部件、激光类产品及其零部件的研究开发),转让及授权应用其研究开发成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为其所投资企业的产品经销商、代理商以及与投资性公司、其母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有技术转让协议的国内公司、企业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四)为其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为其关联公司提供与其投资有关的市场信息、投资政策等咨询服务;(五)承接其母公司和关联公司以及境外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六)机床整机及配套零部件、激光精密加工设备及其零部件、激光类产品及其零部件、控制系统、检测设备等相关商品的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及相关配套业务;(七)计算机软件的研发、制作、销售自产产品、系统集成;提供与上述活动相关的技术培训、咨询、服务和支持;(八)以代理、经销或设立出口采购机构(包括内部机构)的方式出口境内商品;(九)购买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系统集成后在国内外销售;(十)在其所投资企业投产前或其所投资企业新产品投产前,为进行产品市场开发,进口相关产品在国内试销;委托境内其他企业生产/加工其产品或其母公司产品并在国内外销售;(十一)提供机器和办公设备的经营性租赁服务,或依法设立经营性租赁公司;(十二)为其进口的产品提供售后服务;(十三)在国内销售(不含零售)其进口的母公司产品。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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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品牌

企业注册信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62560628W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NORIHIKO SHIMIZU

企业成立日期:2013-03-11

经营范围:(一)在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依法进行投资;(二)受其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向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下列服务:1、协助或代理其所投资的企业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和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在国内外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2、在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和监督下,在其所投资企业之间平衡外汇;3、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产品生产、销售和市场开发过程中的技术支持、员工培训、企业内部人事管理等服务;4、协助其所投资企业寻求贷款及提供担保;5、在国内外市场以经销的方式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6、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仓储服务;(三)在中国境内设立科研开发中心、部门或分公司,从事新产品及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及测试(包括激光科技领域内研究开发,激光精密加工设备及其零部件、激光类产品及其零部件的研究开发),转让及授权应用其研究开发成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为其所投资企业的产品经销商、代理商以及与投资性公司、其母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有技术转让协议的国内公司、企业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四)为其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为其关联公司提供与其投资有关的市场信息、投资政策等咨询服务;(五)承接其母公司和关联公司以及境外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六)机床整机及配套零部件、激光精密加工设备及其零部件、激光类产品及其零部件、控制系统、检测设备等相关商品的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及相关配套业务;(七)计算机软件的研发、制作、销售自产产品、系统集成;提供与上述活动相关的技术培训、咨询、服务和支持;(八)以代理、经销或设立出口采购机构(包括内部机构)的方式出口境内商品;(九)购买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系统集成后在国内外销售;(十)在其所投资企业投产前或其所投资企业新产品投产前,为进行产品市场开发,进口相关产品在国内试销;委托境内其他企业生产/加工其产品或其母公司产品并在国内外销售;(十一)提供机器和办公设备的经营性租赁服务,或依法设立经营性租赁公司;(十二)为其进口的产品提供售后服务;(十三)在国内销售(不含零售)其进口的母公司产品。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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