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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章但无效蜜月游抽佣泡汤 婚庆公司状告旅行社败诉

2017-06-04 admin

导读:东方网10月23日消息:据《新闻晨报》报道,近日,虹口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介绍境外蜜月旅行未获佣金而引发的纠纷,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原告程

东方网10月23日消息:据《新闻晨报》报道,近日,虹口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介绍境外蜜月旅行未获佣金而引发的纠纷,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原告程先生是艾欣婚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1年底新婚,准备2012年春季去国外度蜜月。夫妇俩选择了沪上知名的CGS旅行社,订了欧洲3国8日游。不料,请好婚假,却被旅行社告知不能成行,只能去旅行社变更行程。

在沟通过程中,旅行社工作人员小蒋得知程先生是婚庆会展公司的老板,就通过QQ联系,要求与其合作,让程先生为旅行社提供蜜月旅游客源,并承诺按照协议给予相应的佣金。小蒋和程先生在旅行社签署了《蜜月旅行销售协议》,约定旅行社和程先生的公司合作推广蜜月旅游线路,蜜月线路分为S、A、B、C四个档次供程先生推广,每个档次给予不同的佣金。其中S线路为美国游轮行,介绍2人以上才能按800元/人给予佣金。合同末尾甲方处加盖了旅行社线路确认专用章,甲方授权人签字处签有小蒋的名字。次年3月,程先生夫妇及其介绍的另一对新人参加了美国西海岸游轮游。按照协议,旅行社应支付原告佣金3200元。旅游结束后,程先生向旅行社索要佣金时遭到拒绝,故其诉至法院。庭审时,双方剑拔弩张。原告称,CGS旅行社服务差,自己介绍朋友夫妇去旅行却拿不到佣金。旅行社称,为变更行程一事已经作出让步,美国西海岸游轮游仅收每人不到万元的旅费,已经是旅行社领导特批的成本价,小蒋是某咨询公司试用工,并非旅行社职工,旅行社从未与原告签订该销售协议,协议上加盖的章是旅行线路确认章而非公章,旅行线路确认章是门店销售和客户确定最终线路时所用,仅对线路的确认产生效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蒋以旅行社名义与原告签订的《销售协议》上,旅行社负责人未签字或盖公章,盖的章是专为确认线路所用。对小蒋的签约行为,旅行社既无授权又无追认,并非旅行社的意思表示,所以该合同不成立,应由小蒋自行承担责任。程先生自己就是公司的老板,仅通过QQ聊天和记载“高级旅行顾问”的名片就认定小蒋有代理权,有失妥当。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企业签订合同的时候,如果一方有授权代理人,另一方须明确该代理人的身份及相应的权限。合同盖章是公司认可合同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因此所盖印章一般应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另外,无论是试用期还是第三方聘用制员工,公司也须加强对其用章制度的管理及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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