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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消费8万美容费应返还

2017-06-23 admin

导读:2010年7月,张女士到美容院做E光美容项目,共12次,总费用13万元。做了4次后,张女士发现没有明显效果,而且每次做完面部还有发痒等不适感。张女士决

2010年7月,张女士到美容院做E光美容项目,共12次,总费用13万元。做了4次后,张女士发现没有明显效果,而且每次做完面部还有发痒等不适感。张女士决定停止服务,要求美容院退还尚未消费的86800元。

美容院辩称,13万元是优惠价,如果单次做每次最低也要3万元。张女士所说的过敏没有证据,双方服务合同有效,不能退还张女士尚未消费的钱。

 法官说法

房山法院王然法官:张女士作为消费者,当对提供的服务不满意时,可以选择不再要求被告提供相应服务。双方曾就解除合同及退款事宜进行过协商,仅就退款数额未达成一致,且张女士已较长时间停止在美容院做美容,已无意义再继续做该项目,应视为双方的服务协议已经解除。

美容院所称单次按3万元收费缺乏依据。法院判决美容院给付张女士86660元。文/汪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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