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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旅游合同须向旅游者返还预付费

2017-06-26 admin

导读:记者 李杨 商报讯 昨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了《甘肃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根据规定,旅游经营者将已经订立旅游

记者 李杨

商报讯 昨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了《甘肃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根据规定,旅游经营者将已经订立旅游合同的旅游者转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接待的,须征得旅游者的同意。旅游者不同意的,旅游经营者应当继续履行合同。旅游者要求解除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应当返还旅游者预付的旅游费用,并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赔偿。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发展需要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逐步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旅游景区(点)基础设施建设、旅游整体形象宣传、旅游规划编制、旅游商品研发、旅游公益设施、信息网络建设和旅游人才培养等。同时,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转让应当依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进行。所得收入应当纳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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