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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遭34车碾身亡竟无一人停留、报案

2013-07-23 admin

导读:近日,广东江门23岁的行人唐某在G15沈海高速公路(往广州方向恩平段)发生车祸后,又被随后经过的33辆车碰撞、碾压,最终身亡。涉案...

 

  

  近日,广东江门23岁的行人唐某在G15沈海高速公路(往广州方向恩平段)发生车祸后,又被随后经过的33辆车碰撞、碾压,最终身亡。涉案的34辆车无一停留、报案。这冷漠无情的做法引发了人们的深思。下面就跟着中国品牌网小编一起来详细了解一下男子遭34车碾压身亡的具体情况。www.chinapp.com 中国品牌网

  截至7月16日,已有27辆车到案。死者家属与其中的20辆涉案车主自行达成赔偿协议,并接受了赔偿款项。

  这起惨烈的交通事故在网上引发了关注和热议。有网友质疑,涉案车主冷漠无情,撞人后集体逃之夭夭,是第二起“小悦悦”事件。也有部分网友认为,在致死车辆很难查清的前提下,车祸的赔偿方式不太合理,有法律和道德的双重风险。那么,究竟怎样才能避免此类惨剧再次发生?

  34辆涉案车为何无一救援?

  事故发生在6月30日21时52分许。江门交警接到报警后,立即派人赶到现场处置。经勘查,唐某倒卧在往广州方向的主车道上,已经死亡,身上有多处被车辆碰撞、碾压的痕迹。现场未发现肇事车辆。

  经江门交警侦查,确认在途经事故现场的车辆当中,有34辆车涉案。7月3日,交警在山东省日照市莒县将碰刮唐某的第一辆肇事车——鲁L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及驾驶员公某查获。涉案车辆多数是外地车。

  一些网友认为,事故发生在夜间的高速公路上,可能有些司机确实没有看清楚,或是看清后,来不及采取有效措施避开。高速公路本就禁止行人通行,车辆不可以任意变道、停车,加上涉案车辆多数是大货车,惯性较大,可能一时间刹不住车。

  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詹礼愿认为,救人一命还是致人死亡只是一念之差。倘若司机在意识到撞人后,及时把车停在应急车道上然后报警,再把警示标志放置在距离事发地150米左右的地方,而不是撞人后离开,就不会导致多车碾压的失控局面。

  第一人负责还是集体担责?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民安认为,被害人唐某在深夜穿过禁止行人通行的高速公路,本身就有过错,第一辆大货车没有预见到行人横穿高速公路,本身没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张民安认为,高速公路本身是封闭的,行驶车辆不能随便变道、停车。行人突然出现,第一名司机没有预见到,后面的30多名司机也可能没有预见到。即便所有涉案车都要进行赔偿,加起来也不应超过10%的赔偿责任,可以通过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也有法律界人士认为,这起案件就像“打群架”一类的案例,涉案人责任混同,只能通过共同赔偿,保护被害人权利。詹礼愿认为,通过技术手段认定哪辆车造成了被害人最终死亡极为困难,涉事司机也无法自证碾压过的不是活人。就像打群架致人死亡或“高空抛物”砸伤行人,在无法确定具体加害人的情况下,只能共同赔偿。

  多车撞人事故找谁索赔?

  据江门警方介绍,高速公路上34辆车撞、碾行人的事故还在进一步调查中,尚未进入司法程序。

  2011年,在四川成都的龙华路上,多辆汽车先后撞上60多岁的老人曾某,前面的几辆车逃逸了,最后一辆车车主彭某主动报警。近日,法院判决,肇事车主彭某承担80%的责任,在总赔付金额的约40万元中,31万元由保险公司承担,彭某需承担约2.8万元。在其他肇事车主被抓获后,彭某享有追偿权。

  有关法律人士告诉记者,在本案中,除非有证据证明涉案车看到前面有行人而故意撞人,或者可以采取措施避让而没有实施,否则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此外,高速公路的管理方本该确保公路封闭、无行人通过,却没有做到,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受害方可通过诉讼渠道向其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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